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麗娟被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609元(計算式:657,524元+2,448,085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6,83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