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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被 告 游萬旺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游聰明被 告 游清泉

游菊英被 告 慈善寺法定代理人 釋傳璽被 告 張玉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萬旺等因本院114年度建字第5號返還工程款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是上訴利益合計應為新臺幣(下同)66,581,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4,7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費用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