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39號聲 請 人 李益志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本院基隆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449號),提起上訴(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8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本院調取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審閱無訛;且細繹聲請人所訴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與旨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陳湘琳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