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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旻潔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39121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強制執行之拍賣或變價所得,不得分配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參照)。是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出消債條例之清算聲請,然聲請人財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85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31853號執行事件、114年度司執字第39121號;下稱39121號執行事件),並經債權人聲請准予附表所示不動產(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本院31853號執行事件,因執行無實益,業經執行終結,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執行卷宗足憑,該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合先敘明。

㈡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已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

號受理在案,而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現由本院以39121號執行事件執行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及39121號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又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或變價,目的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之目的相同,尚無限制之必要。惟其拍賣或變價所得,扣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等債權之餘額,即應分配與全部之普通債權人,此部分自應循清算程序為分配,當有限制分配與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執行債權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㈢至第三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39121號執行事件,固聲請

就聲請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存款債權及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按清算財團係指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止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清算程序主要係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以聲請人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其他固定收入及名下所有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清償來源,則在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行使權利及系爭執行事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上開保單債權之執行程序之繼續,並無礙於日後聲請人清算程序之進行與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亦無礙於債權人債權之公平受償。況其他債權人認有執行實益,自得具狀就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故限制本件第三人行使債權,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亦無助益,難認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對於聲請人上開保險契約、存款及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之必要。綜上,揆諸首開說明,及綜合以上各情,暨兼顧債權人權益考量,本院認聲請人本件就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存款債權及薪資債權之執行程序為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信義區 培德段 339 1,288.51 100000分之1235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 基隆市○○區○○路00號9樓 10層鋼筋混提土造 9層:82.23 陽台:9.18 窗台:0.64 1分之1 備考 共用部分:基隆市○○區○○段00○號,面積1,361.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7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