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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聲請人陳報呼力捷有限公司之薪資新臺幣40萬5,583元係如何計算?);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其起迄時間,有無領取失業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薪資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如有政府獎券中獎獎金,亦請據實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有競技收入新臺幣10萬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顏伊岑、顏創雄有無領取政府津貼或其他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家庭生活補助、疫情紓困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據實陳報。

三、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之父顏創雄,請提出顏創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顏創雄從事臨時工有何必要需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縱患有高血壓及肝炎,並非當然不能維持生活),並提出顏創雄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