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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詹苡辰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惟未主動查報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後毀諾(即未能履行協商條件),請陳報成立協商之清償方案、繳款期數暨所繳金額,並說明何時未再按期繳納,及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並應提出適切之證據(如收入、支出有何增減、職業有何異動等相關資料)。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其起迄時間,有無領取失業給付等社會補助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資料(如薪資條、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