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 請 人 楊國棟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楊國棟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3,000元,現無工作收入,領有國保老年年金補助至民國114年6月止(每月4,534元),並領有112年、113年重陽禮金(每年1,000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3號)而協商不成,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11年度、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3號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案卷核閱無訛,先堪認定。
㈡、依聲請人所提111、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總收入均為0元,堪認聲請人陳報現每月並無工作收入乙節,應屬可信。再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515元,以其1.2倍為1萬8,618元(計算式:1萬5,515元×1.2=1萬8,618元)計算,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1萬8,618元,故縱加計聲請人所陳稱領取之國保老年年金補助(每月4,534元)及重陽禮金(每年1,000元),聲請人每月收入仍低於前述必要支出,堪認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
㈢、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累計已達60萬3,00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準此,聲請人於00年0月生,現年78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互核勾稽聲請人前述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以觀,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確實有不能清償旨揭債務之情事,自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俾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之財產、收入及負債狀況,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聲請人為五年內俱未從事營業活動之一般消費者,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82條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其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