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游木溢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游木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並已核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記載該裁定於114年7月10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