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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詹勳萬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均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