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44號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主文所示事件被告謝和平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憑證1件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被告謝和平之債權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