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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3號恢復原狀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原告恢復原狀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文書提出於法院,證明並非無在處理同一個案件所衍生之問題,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3號於114年6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系爭事件僅於114年6月17日曾經開庭,當庭即經原告撤回,並據被告同意,案件即經終結,並無聲請人所載114年6月27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縱認聲請人上開期日僅係誤載,係欲聲請交付114年6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亦難認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須以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始得維護之情,故其本件聲請要與前開規定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