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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直域建築師事務所即謝宜家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0,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