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暉日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壽仁被 告 美得泰先進醫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469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