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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清敏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