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訴訟代理人 唐道申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瑞龍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日5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