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謝涵宇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 代理人 許方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浩角響起水彈工作室」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加計上開起訴前之利息數額6,95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406,959元(計算式:400,000元+6,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浩角響起水彈工作室」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簡宏宇經營之獨資商號,是原告應以獨資商號負責人為被告,具狀更正被告之當事人名稱為「簡宏宇即浩角響起水彈工作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