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唐基湘 劉雅慧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0,47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