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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鑫農產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8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