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尹思涵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廣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廣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6,64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