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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 告 黃馨慧被 告 林木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土地(基隆市○○區○○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林木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