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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 告 葉春益

吳風祈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被 告 西靈巖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蓮懺被 告 史騰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㈠確認被告西靈巖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召開之108年信徒大會第2號議案「審查新加入信徒謝蓮懺等8人名單一案」決議不成立。㈡確認被告西靈巖於109年10月12日所召開之109年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㈢確認被告西靈巖於110年8月31日所召開之110年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㈣確認被告西靈巖於111年7月28日所召開之111年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㈤確認被告西靈巖於112年12月8日所召開之112年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㈥確認被告西靈巖於113年5月3日所召開之113年信徒大會決議全部不成立。㈦確認被告謝蓮懺與被告西靈巖間之住持委任關係不存在。原告上開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確認,是其上開7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50,000元(計算式:165萬元×7=11,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