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 告 葉春益
吳風祈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被 告 西靈巖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蓮懺被 告 史騰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1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1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500元,尚應補繳127,6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