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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聰明等人間返還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91萬0,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萬7,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費用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