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妤建設有限公司、吳清輝、潘芯妤、鄭國雄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0,493元(計算式:150萬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9萬0,493元=159萬0,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