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 告 劉民信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健康長照社團法人間確認證書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求為確認「『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倒填民國111年9月27日)』之報名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下:⑴應具狀查報「原告因本件確認訴訟勝訴所得受之財產利益」,併應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查覈;⑵應以上開⑴所查報之財產利益,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