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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 告 昌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福泉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泓鑫農產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萬0,345元(計算式:872萬1,188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6萬9,157元=909萬0,3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