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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蔡武賢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煥騰、龍冠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惟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查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具狀查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所需費用(應提出鑑定報告或「記載施工項目與費用」之估價單),暫以此數額作為「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20,80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