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邱彥綸

邱嘉柔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萬6,977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代位訴外人黃瑞媛起訴請求被告2人,就共同繼承葉文南之遺產分割為黃瑞媛與被告2人各3分之1分別共有。

是以本件原告係代位訴外人黃瑞媛起訴,因此原告所受利益應以黃瑞媛可得分配遺產價額認定,依卷內葉文南之遺產說免稅證明書核定葉文男之遺產價額為119萬0,932元,原告分配3分之1,原告分割遺產所受利益應為39萬6,977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6,9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裁定命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