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5號原 告 蕭建福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被 告 戴吳美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蕭吳美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吳美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