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黃劉翔頎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