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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7號原 告 碧嵐大地第三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裕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惠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