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周覺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嬌間履行和解書條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號原 告 周覺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素嬌間履行和解書條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