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賴駿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凱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賴駿杰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凱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