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賴韋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庚辛、張朱速卿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6號原 告 賴韋晴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庚辛、張朱速卿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