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姚淑娥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方正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變更基隆市○○路0巷00○0號5樓房屋之稅籍為原告,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元。原告請求變更稅籍部分,核屬財產權涉訟,惟其並無交易價格可言,且納稅名義人名義變更與系爭建物之處分尚無絕對關係,是亦不能以系爭建物若為處分之可得利益為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