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4號原 告 鄭欽元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原告起訴請求聲明二、被告應協助更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應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