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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吳昶毅被 告 林杰叡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

㈠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明細(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系爭不動產之客觀交易價額。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因分

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上開不動產價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

二、上開命補正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