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楊凱婷被 告 林春木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6,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第1項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原證2號照片所示之媽祖神像1尊(下稱系爭神像)返還原告;㈡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6,300元予原告。準此,本件請求乃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是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三、又原告陳報系爭神像之價額為1萬6,300元,故本件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1萬6,3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