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加富、黃**間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求為撤銷被告黃加富、黃**就系爭不動產贈與移轉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黃**之姓名、地址。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被告黃**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系爭不動產(即「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坐落同段2090、478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之個資),以及被告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㈢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19日為止之利息總和」【而非僅止計列「本金」數額】;㈣於上開㈡㈢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依據本院推估之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414,674元(含本金300,000元、利息114,674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如上開㈠至㈣項,任何一項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