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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許聖坤被 告 林美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014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