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李牧耘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 0段0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文正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乃確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8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觀系爭支付命令係原告應清償被告新臺幣(下同)5,002,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查系爭支付命令於113年9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月其114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卷第21頁及系爭支付命令),是計至起訴時,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5,087,465元【5,002,000元+84,965元(合法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0日至起訴前即114年1月21日利息)+督促程序費用500元=5,087,4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87,4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