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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林忠男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被 告 高寶蓮

許勇助陳新富

陳文政許記祥陳欲齊

楊王靜茹楊繡婷楊繡珍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313萬4,914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23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原告所有,因被告許勇助等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是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同時請求被告等合計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5,800元,依法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一)原告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作為訴訟標的部分,該部分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而原告主張被告等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未經實測無從確認,因此應暫先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並參照114年度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確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1、系爭934地號土地面積138.5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元,故其價值應為85萬8,700元【計算式:138.5×6,200=858,700】。

2、系爭909-1、945-1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15.73、449.93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故其價值應為222萬0,414元【計算式:(15.73+449.93)×2,900=2,220,414】。

3、以上合計307萬9,114元。

(二)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合計5萬5,800元【1萬9,200元+7,320元+7,320元+7,320元+7,320元+7,320元=5萬5,800元】

(三)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3萬4,914元。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238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