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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金賜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