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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周勵萍被 告 謝沛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聲明請求返還之車號000-0000號汽車及EPH-5739號機車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證據,並加計原告請求給付之新臺幣(下同)600元,以其總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開車輛訴訟標的價額暫以1,650,000元定之,加計原告請求給付之600元,暫以1,650,6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