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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義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洋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楨木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