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呂玉梅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潤遠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分割起訴狀附表所示房屋暨其坐落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系爭不動產於「114年7月起訴時之客觀市值」,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㈡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㈢依照上開㈡所述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倘上開第㈠㈡㈢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