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訴訟代理人 王冠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敏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3,058元(計算式:56萬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34萬3,058元=90萬3,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1,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