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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優泉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岑在增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偉誠、許喬閔、李冠賢、林慧姍、李俐伶、余麗娟、詹志遠、楊茹棻、李正義、何三朗、林振東、張立美、范月霞、鄭碧珠、李亞玲、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程吳玉惠、肇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