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葉淑珍即葉素珍
葉文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3段中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復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附表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萬0,066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0元。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9,60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