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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林朝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峻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12